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观赏石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观赏石协会。 第二条 本会性质:为自治区观赏石业的企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、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、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团结自治区从事观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坚持继承与创新、普及与提高、科学与艺术、文化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,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,为推动新疆观赏石文化事业与产业服务。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,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: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35号,自治区国土资源厅,电话:0991—8889858,0991—8898657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:在观赏石企、事业单位和爱好者、收藏者与政府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,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,协助政府贯彻观赏石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,推动科技兴石和科学管理,实现我区观赏石业健康、持续、稳定发展,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。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一是为观赏石业提供优质服务;二是观赏石业自律、协调、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、爱好者的合法权益;三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观赏石业进行依法、科学管理。具体是: (一)开展观赏石业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观赏石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团结一切从事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整护、商贸、收藏、教育、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,对国内外、区内外观赏石的供需形势、资源利用、新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、价格政策、税收政策、管理体制、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,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,为观赏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提供服务。 (二)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,参与制定观赏石业规划,对观赏石业内重大的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。 (三)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,进行观赏石业统计、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观赏石业信息。 (四)参与观赏石业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发证的有关工作,参与资质审查,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。 (五)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、指导,协助政府加强对观赏石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,严格观赏石业管理,制定观赏石业相关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,开展行风行评宣传,加强质量监督工作,促进我区观赏石市场规范、有序、健康发展。 (六)开展观赏石科学技术研究,观赏石鉴定评估。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,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,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。 (七)规范观赏石业的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,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,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;开展与观赏石业有关的社会活动。 (八)组织开展观赏石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,提高素质,为观赏石业的发展提供各类专业人才。 (九)组织并开展区内、外有关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,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观赏石社会团体的联系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、区内外观赏石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,加强与国内外观赏石社会团体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 (十)组织建立全区观赏石信息系统(数据库),为国内外、区内外观赏石业提供信息交流,开展咨询服务,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,使我区观赏石业走向全国、走向世界。 (十一)收集、整理、统计、研究国内外、区内外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,办好刊物,编辑出版观赏石方面的图书、杂志、报纸,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,宣传、贯彻政府对观赏石业的政策。 (十二)协助观赏石业有关主管部门,推进观赏石业的“探、采、工、贸、藏、展”(即资源勘查、矿山开采、观赏石整护、产品贸易、收藏、展览)联合活动,以提高利用观赏石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 (十三)反映会员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,发展观赏石业的社会公益事业。 (十四)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,不断提高思想、政治和业务素质,强化服务意识,提供有关专项服务。 (十五)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。 第八条 入会条件: (一)单位会员:凡是有法人资格,承认本会章程,在观赏石业内具有一定影响,从事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整护、商贸、教育、科技、收藏和信息服务的企、事业单位以及地、州、市,县、市观赏石协会可申请入会。 (二)个人会员:凡承认本会章程,从事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整护、商贸、教学、科研、鉴定、收藏、展览、信息服务,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相当收藏水平的遵纪守法的个人。 第九条 入会程序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(个人会员需有二名会员介绍,单位会员需征得主管单位同意)。 (二)会员的发展与接收,由新疆观赏石协会统一办理。 (三)由新疆观赏石协会颁发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权利 (一)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 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 (三)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。 (四)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。 (五) 按优惠条件,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。 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; (三)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结构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观赏石协会章程: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通过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等;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六)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 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的条件是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秘书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可召集办公会议,议定本会临时重大问题。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。 (三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。 (四)提名秘书长,交理事会审议决定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,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或办公会议决定。 (四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 观赏石协会经费来源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; (三) 政府资助;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 利息; (六) 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,帐务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,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和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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