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3-11 20:45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5558| 评论: 0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“广东省观赏石协会”,简称“广东石协”,英文名称“Guangdong Provincial View Stone Association”英文缩写为“GPVSA”。 第二条 本协会为观赏石行业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为社会团体法人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团结全省从事观赏石活动的团体和个人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,普及与提高结合,科学与艺术结合,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,加强交流与合作,为推动我省观赏石事业健康发展服务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地质局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住址为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大院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观赏石组织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贯彻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方针,协助政府贯彻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和法规,推动科技兴业与科学管理,发挥服务功能与自律作用,促进我省观赏石行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。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:一是为观赏石行业服务;二是加强观赏石行业的自律、协调、监督,维护观赏石企事业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;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观赏石行业管理;四是加强交流与合作。具体为: (一)调查我省观赏石资源的分布,评价研究其赋存条件,促进有序开发,加强保护和利用,为发掘新资源、发展经济服务。 (二)组织和协调省内各种观赏石展览、展评和展销活动,提高其科学、艺术和思想水平,普及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。 (三)积极倡导和协助各地建立观赏石博物馆、陈列馆和观赏石园,使其成为当地文化建设的内容和旅游景点,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。 (四)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观赏石市场,协助物价、税务、工商及市场管理等部门的管理,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,为发展经济服务。 (五)组织省内外观赏石发展趋势研究,开展观赏石文化交流,吸取国外有用成果,扩大我国优秀传统石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,促进我省观赏石有序出口。 (六)组织和倡导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,努力提高石质鉴定、审美水平、赋性题名、养护整饰、鉴赏评价、收藏保护以及赏石育人、陶冶情操的科学艺术水平,制定有关评价和工作手册,逐步建立起科学与艺术结合的新型观赏石科学理论体系。 (七)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,开展科学、艺术等基础理论的研讨和文化素养、经营管理的培训;促进观赏石研究水平和文化学术水平的提高;规范观赏石采集、养护评价和销售制度,促进地方特色品种和各类精品的涌现,提高档次。 (八)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,组织协助建立健全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,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,组织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。 (九)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,制定发展我省观赏石事业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组织调研,提出建议,协助检查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情况。 (十)组织观赏石界团体、企业、事业、科研、教学等单位的交流合作,促进技术进步,提高管理水平;为政府与观赏石界的联系充当桥梁纽带作用。 (十一)成立专业委员会和培训、咨询、经营等机构,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,努力推进观赏石事业的发展。 (十二)指导和协调各地(市)观赏石协会的工作,加强对协会分会及下设机构的领导,管理会员搞好自律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并为会员作好服务工作。 (十三)组织建立全省观赏石网站和信息系统(数据库),为观赏石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平台,使我省观赏石行业走向世界,扩大影响。 (十四)收集、整理、统计、分析和研究省内外观赏石经济技术信息,编辑出版有关观赏石的图书、杂志、报纸,宣传政府对观赏石行业的政策,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。 (十五)协调与地方协会及其它行业的联系。 (十六)反映会员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,发展相关社会公益事业。 (十七)搞好协会自身建设,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、政治和业务素质,强化服务意识,提供有关专项服务。 (十八)承担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、名誉单位会员和名誉个人会员组成。 第八条 入会条件 (一) 单位会员:具有法人资格,拥护本团体章程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,从事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加工、商贸、教育、科技和信息服务等的企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观赏石协会。 (二)个人会员:凡拥护本团体章程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。 (三)名誉会员:凡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,有声誉的省(国)内外单位、专家、学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。 第九条 入会程序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; 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(会员部)颁发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选举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 (三) 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; 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 按优惠条件,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; 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 (二) 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; (三)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 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入会一年内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 (一)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 通过聘请名誉会长; 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 (一)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 审查和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计划; (六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 (一)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(三) 研究和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; (四)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; 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 增补理事,提出增补副会长、常务理事提名建议; (八)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;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主持召集会长办公会,行使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职权,并议定本协会临时重大问题(或重要事项)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,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,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; 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 提名秘书长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; (三) 政府资助;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 利息;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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